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期)票管理,规范收费秩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29号)和《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鄂价费[2004]9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月(期)票IC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月(期)票IC卡是指在办理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票时交由车主持有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票IC卡实行月票卡、季票卡、半年票卡和年票卡四种。不得发售跨年度使用的月(期)票IC卡。
第四条 月(期)票IC卡及软件模块由省公路局组织供应商开发。月(期)票IC卡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为月票申请表内容,机读登记项目包括行车证、车牌号、车型、车身颜色和有效期等。
第五条 收费站应指定专人负责月(期)票IC卡的保管以及信息的录入,并对使用情况详细登记。月(期)票IC卡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更改月(期)票IC卡机读登记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符合《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车辆,其车主要求办理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票IC卡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月(期)票IC卡:
一、车主申请办理月(期)票IC卡,应在每月20日前直接向收费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月(期)票IC卡申请表,交验身份证、行车证等相关证件(含复印件),提交车主所在地村组(街区)或单位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于当月25-31日办理下月的月(期)票IC卡。
二、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票IC卡的发售,各收费站经报批后,按《湖北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月票管理办法》月(期)票收费标准规定进行优惠。
第七条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月(期)票IC卡的管理及审批。各收费站根据月(期)票IC卡使用情况,每月向市州公路管理局(处)申领,并将办理情况按票证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第八条 通行一个收费站的月(期)票IC卡,由各收费站负责发售;通行同一市州两个以上收费站的月(期)票IC卡,由所在市州公路管理局(处)负责发售,并报省局备案。跨市州的月(期)票IC卡由省公路局负责发售。
第九条 办理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 票IC卡时必须按财务管理办法,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路通行费月票收据,并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
第十条 持月(期) 票IC卡车主续购下月(季、半年、年)的月(期)票IC卡,收费站可按原办理标准直接收款写卡。运输车队的月票车辆,可实行单双月IC卡。
第十一条 月(期)票IC卡实行一车一卡,不得转借其他车辆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月(期)票IC卡资格,并按次票标准收费;持月(期)票IC卡的车辆,通行收费站时,车主必须停车出示月(期)票IC卡验证,服从管理,不得冲岗,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收费站可以拒绝其办理下期的月(期)票IC卡。
第十二条 车主使用无效月(期)票IC卡过站时,收费征管人员有权收缴。收缴对象为:
一、使用已挂失的月(期)票IC卡;
二、非本系统或本站发放使用的月(期)票IC卡;
三、伪造的月(期)票IC卡。
第十三条 对于借用月(期)票IC卡或验证显示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的,收费征管人员可以没收其月(期)票IC卡,并查明原因,令其补缴通行费;对伪造月(期)票IC卡信息的将按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四条 车主发生月(期)票IC卡遗失时,应及时携带申办时使用的有效证件到发卡站点办理挂失,经查验确认后,可补办新卡,如发现继续使用原卡一律收缴并作废。
第十五条 收费站对申办人发售月(期)票IC卡时,禁止违规向申办人收取月(期)票IC卡押金,以及工本费。若月(期)票IC卡使用人不慎遗失或损坏月(期)票IC卡,可申请补办,并向月(期)票IC卡管理系统指定的供应商购买新IC卡交由收费站写卡。
第十六条 月(期)票IC卡应妥善保管,确保有效使用。月(期)票IC卡应远离高压、强电磁场或低温高热等环境,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避免雨淋或水浸,不得弯曲、折断、烘烤、打孔等。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车辆通行费月(期)票实行IC卡管理后,原张贴式月(期)票停止使用。有关问题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