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征稽费〔2007〕7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规费费源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征稽处:
为完善各项内业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征稽内业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公路规费费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七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公路规费费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规费费源管理,促进公路规费持续、稳定的增长,根据《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费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费源实行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管辖。
(二)全省缴免费车辆全部纳入“湖北省电子征稽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征稽系统”)管理。
(三)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稳定和培植费源,提高和扩大我省车辆费源的质量和规模。
第三条 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设置费源管理工作岗位:
(一)县(市区)征稽机构设置费源管理岗、微机征费岗、档案管理岗和领导审核岗。具体负责费源资料及公路规费相关事项的受理、复核、审核、办理及归档。对于车主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供和补正的资料。
(二)市(州)征稽机构设置费源管理岗。具体负责本辖区费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省征稽机构设置费源监督岗。负责全省费源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违规处理及重大事项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费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增费源车辆管理
第五条 缴费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车主)新购置的车辆,应自车辆登记机构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10日内,按以下规定,到车辆登记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规费起征手续。
(一)新增车辆办理公路规费起征或免征手续,新增车辆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新增)申请表》,免征车辆填写《湖北省公路规费免(减)费车辆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个人持公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车辆还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免费车辆还应提供单位编制文件、特种车辆外观及固定装置详细照片、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5、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新增车辆公路规费起征或免征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新增)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主信息、车辆信息,核定车辆缴费起始日期;并按照车辆品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在“电子征稽系统”计量标准库中核定车辆的缴费吨(座)位和应缴费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新增)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
2、微机征费岗复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新增)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新增模块中,登记车主和车辆信息,核准车辆缴费起始日期、征费吨(座)位及应缴费额,办理公路规费征缴手续。本岗位对费源管理岗转交的资料及核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应查明原因,并交由领导审核后办理。
3、分管领导审核新增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分管领导应定期检查、核对新增车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免征车辆按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办理,经省局审核后纳入电子征稽系统管理。
第六条 征稽机构对新增车辆相关事项有疑问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车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认定,也可以查验车辆。经认定车辆相关资料失真的,应责令改正。
(二)对于新增车辆的征费吨(座)位有疑问或“电子征稽系统”计量标准库中无法查找到该型号车辆征费吨(座)位的,由微机征费岗和费源管理岗填写《未登记车型技术参数记录表》、《未登记车型吨位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登录“电子征稽系统”,由省征稽局统一核定。
第三章 车辆费源异动管理
第七条 车辆转入。车辆由原缴费地迁出或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车主的住所不在原缴费地的,车主应在有关部门办结转入手续后的当月内,按以下规定,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入手续。
(一)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入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个人持公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及有效的缴费凭证
4、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入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原缴费状况,核定转入车辆的缴费起始日期、征费吨(座)位和应缴费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
2、微机征费岗复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转入模块中登记车主和车辆信息,核准车辆缴费起始日期、征费吨(座)位及应缴费额,办理公路规费征缴手续。本岗位对费源管理岗转交的资料及核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应查明原因,并交由领导审核后办理。
3、领导审核转入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三)征稽机构对转入车辆相关资料有疑问的,应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认定,也可以查验车辆。经认定车辆相关资料失真的,应责令改正。
(四)转入车辆缴费起始日期的认定以“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和缴费凭证上的缴费截止日期为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车辆,无《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的,应报请上级征稽机构批准后,按照车主提供的有效的缴费凭证,予以办理转入征费手续。
第八条 车辆转出。车辆由现缴费地迁出或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车主的住所不在原缴费地的,车主应在有关部门办结车辆转出手续后的当月内,按以下规定,到现缴费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出手续。
(一)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出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路规费缴(免)凭证
3、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转出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主信息、车辆信息、缴费状况及转入地址,核准缴费截止日期及补(退)费金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领导审核。
2、分管领导审核转出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转出模块中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制发《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三)转出车辆已预缴转出月以后公路规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车辆转籍且已预缴转出月以后公路规费的,转出地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对预缴的公路规费从转出的次月起办理退费手续。
1、费源管理岗核定《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中公路规费预缴月数及退费金额。收回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和收据,交由领导审核。
2、领导审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退费资料和手续,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全部退费资料和手续,并将《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以扫描方式上传至市(州)征稽处。经市(州)征稽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退费手续,并打印退费票据。车主领取退费款时,应在《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相应栏内签章确认。
第九条 车辆过户。已办理公路规费起征手续的车辆,其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车主和现车主的住所在同一征稽机构管辖区内的,现车主应在有关部门办结过户登记手续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过户手续。
(一)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过户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现车主身份证明(个人持公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公路规费过户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 《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主信息及车辆缴费状况。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
2、微机征费岗复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过户模块中登记现车主相关信息。过户车辆公路规费包干比率及营运性质的变更登记,应经领导审批和授权。
过户车辆的公路规费缴讫时间尚在有效期以内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换发公路规费缴讫凭证。
3、分管领导审核过户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车主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要求征稽机构办理公路规费过户的,凭原车主和现车主签定的车辆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明,由原车主和现车主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车主修改模块“车主名称”中添加现车主名称,并同时登记现车主相关信息。
第十条 车主或车辆变更。车主更改姓名、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或车辆更换整车、发动机、车身以及改变营运性质的,车主应在有关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后的当月内,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车主和车辆变更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个人持公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变更)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营运车辆)
4、其他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主或车辆变更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主或车辆变更信息,核定车辆变更后的缴费吨(座)位及应缴费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
2、微机征费岗复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变更模块中,对变更后的车主或车辆信息进行登记。本岗位对费源管理岗转交的资料及核定的内容有异议的,应查明原因,并交由领导审核后办理。
车主或车辆变更后,公路规费缴讫时间尚在有效期内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换发公路规费缴讫凭证。
3、分管领导审核变更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车辆报停。已起征公路规费的车辆需要停驶的,车主应于报停起始月的1日前,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一)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停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
3、运管机构批准暂停经营的有效证明(营运客车)
4、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公路规费报停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确认车辆申请报停月数和停放地点。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领导审核。
2、领导审核报停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报停车辆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报停模块中登记报停月数和停放地点,并制发《湖北省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三)一年内车辆累计报停超过3个月的,受理报停的征稽机构应将报停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市(州)征稽处,由征稽处审批;一年内车辆累计报停超过6个月的,受理报停的征稽机构应将报停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上报省征稽局,由省征稽局审批。
(四)报停的车辆必须按照申请的期限和地点停放。报停期满时车主应及时到征稽机构办理启用或续报停手续。
征稽机构应加强对报停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报停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于报停期满,车主未按规定办理车辆启用或续报停手续,以及报停车辆未在约定地点停放的,应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启用。报停的车辆需要复驶的,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启用手续。
(一)办理车辆启用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
2、公路规费缴讫凭证
3、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报停车辆按规定启用的,启用月的公路规费自启用之日起按日征收。车辆当月报停当月启用的,应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启用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定车辆缴费起始日期和应缴费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
2、微机征费岗复核费源管理岗转交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准启用车辆的缴费起始日期及应缴费额,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启用模块中,办理公路规费征缴手续。
3、分管领导审核启用车辆的全部资料和缴费凭证。审核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车辆注销。已起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发生报废、灭失等情况的,车主应在有关部门办结车辆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注销手续。
(一)办理车辆缴费注销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公安车管部门车辆注销证明
3、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缴费注销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定车辆缴费状况。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领导审核。
2、分管领导审核注销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审批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注销车辆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电子征稽系统”注销模块中办理缴费注销手续,并制发《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三)车辆已经报废或灭失,但车主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而要求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注销的,应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办理缴费注销手续。
(四)申请注销的车辆,已预缴注销月以后公路规费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在我省驻运或我省车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运达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主应在期满前5日内,按以下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驻运缴费手续。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在我省办理驻运缴费手续,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车籍地征稽机构公路规费异动单或车辆调驻函
2、公路规费缴讫凭证
3、其它有效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二)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驻运缴费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实车主车辆信息、原缴费状况、现缴费起始日期及应缴费额。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领导审核。
2、领导审核调驻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调驻车辆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准调驻车辆的缴费起始日期和应缴费额,经复核无误的,交由车主签章确认。在“湖北省电子征稽系统”调驻模块中办理调驻车辆缴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滞留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驻运地征稽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完善的调查档案,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省局审核并同意后,从调驻我省第3个月起开始建档,按我省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车藉地征稽机构;无牌证且无法确认所有权的车辆,一律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由我省查处地征稽机构按章征收公路规费,由使用人缴纳相关公路规费。
(三)本省车辆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领填《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调驻地征稽机构出具的车辆驻运证明及公路规费征缴函
2、调驻车辆营运(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调驻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征稽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车辆驻外手续:
1、费源管理岗审查车主提供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核实车辆缴费状况,并根据营运(施工)合同确定车辆调驻期限。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费源管理岗”栏内签名后,交由领导审核。
2、领导审核调驻车辆的全部资料。审核合格的,在《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交由微机征费岗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应予以纠正。
3、微机征费岗复核调驻车辆的《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等资料,经复核无误后,交由车主签章确认。报上级征稽机构批准后,在“电子征稽系统”调驻模块中办理车辆驻外手续,并按规定征收调驻期满前的公路规费,制发《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相关资料交由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4、我省驻外车辆调回本省的,车主应在车辆调回的当月内,持调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征稽机构的有效证明及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到原缴费地征稽机构办理调回车辆的缴费手续。
第四章 车辆费源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高度重视公路规费费源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车辆费源信息,防止费源流失。
(一)建立费源信息管理员制度。市(州)征稽机构应确定1—2名费源信息管理员;县(市、区)征稽机构应确定2—3名费源信息管理员。费源信息管理员的职责为:了解掌握辖区费源动态,分析费源变化趋势,收集、整理、上报辖区车辆费源数据信息。
(二)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对辖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信息跟踪,积极培植新的费源增长点。
(三)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农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辖区车辆费源动态信息。
(四)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认真做好费源数据信息上报工作。县(市、区)、市(州)征稽机构应按季度向上级征稽机构上报辖区费源整体状况、变化趋势及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 征稽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定期对车辆公路规费缴纳情况进行审验。
(一)审验内容: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及缴费状况。
1、 车主信息:审核确认车主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等情况。
2、 车辆信息:审核确认车辆号牌、车辆品牌型号、车辆总质量、整备质量、载质量(载客人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营运性质及车辆数量等情况。
3、 缴费状况:审核确认车辆养路费、客(货)附费的缴纳标准、包干比率、停驶或复驶、缴费或欠费等情况。
(二)车辆公路规费审验应由车主领填《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审验登记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等资料。车主或车辆信息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证明资料。
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还应提交驻外期间有效的公路规费缴讫凭证。
(三)征稽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车辆公路规费审验工作:
1、组织审验专班,具体负责审验工作。审验专班由分管领导、费收、稽查、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征稽机构可根据辖区车辆构成情况,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车辆较多的车主或车辆较集中的地方,应上门组织审验。
2、征稽机构对于审验合格的车辆,应在“电子征稽系统”中的“规费审验”模块中记录“审验合格”,并在“登记表”相关栏内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对于车主或车辆发生异动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3、征稽机构在公路规费审验中对于车辆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应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认定,也可以查验车辆。经认定车辆相关资料失真的,应责令改正。
(四)在本省境内工地、工区行驶的施工工程车辆和本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应按季度进行公路规费缴费情况审验。
(五)征稽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审验资料交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
第五章 车辆费源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征稽机构应高度重视车辆费源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费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为公路规费征稽工作服务。
(一)费源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应一车一档,按照车辆号牌类别区分,依照同类别号牌从小到大顺序整理存放。车辆异动资料由档案管理岗按月整理归档。
电子档案由微机征费岗将扫描的图片录入到“电子征稽系统”对应的车辆信息中。“转籍”、“注销”车辆,其扫描图片无法在对应的车辆信息中保存的,应在微机中建立对应的目录,存放扫描的图片。微机征费岗按月将电子档案上传到省、市(州)级征稽机构审核。
(二)征稽机构应设置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妥善保管费源档案。凡有调阅、借阅档案的,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调阅、借阅费源档案资料,不得进行勾划、涂改、拆散或损毁。
(三)已办理注销、转出的车辆,费源档案应当自办理注销、转出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车辆费源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子档案在经省、市级征稽机构审核确认后,可转至其他存储设备保存,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十八条 车辆费源(文书、电子)档案的建立。
(一)征稽机构建立文书档案应保存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异动申请表
2、车辆异动资料
3、湖北省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
4、征缴双方签订的年度包缴协议书
5、车辆缴费记录
6、车辆减免、停征审批表及原始资料
7、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审验登记表
8、其它涉及公路规费缴纳、减免事项需存查的证明文件
(二)车辆费源电子档案的建立应将文书档案保存的资料同时扫描存档。
(三)车辆异动资料根据车辆异动类型,收存以下资料:
1、车辆新增收存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营运客车还需收存《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车辆转入收存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车辆公路规费异动通知单或有效的缴费凭证。
3、车辆转出收存《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车辆过户收存现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车主或车辆变更收存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营运车辆还需收存《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车辆报停收存车辆停驶证明复印件、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营运客车还需收存运管机构批准暂停经营的有效证明。
7、车辆注销收存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
8、驻运车辆收存车籍地征稽机构公路规费异动单或车辆调驻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滞留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驻运地征稽机构调查取证档案资料。
9、调驻车辆收存调驻地征稽机构出具的车辆驻运证明及公路规费征缴函和调驻车辆营运(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路规费缴迄凭证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缴费义务人在当地市州一级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后,提出办理遗失补办或损毁换证申请,填写《湖北省车辆公路规费缴迄凭证补办、换发申请表》。征稽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将所登报刊、缴迄凭证财务报帐联原件(或复印件)存档,按月补(换)发公路规费缴迄凭证并加盖“遗失补办”或“损毁换证”公章,交由车主使用。
第六章 费源管理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对费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防止各类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一)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常态化费源管理监督体系,定期开展费源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州)征稽机构应按月审核、监督辖区内所有新增和异动车辆的电子档案,并抽查文书档案的建立情况。
省征稽机构定期抽查费源管理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凡因信息掌握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监管办法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辖区费源严重流失的,将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降低征费标准、降低包干比率或降低征费吨位等手段抢挖费源或征费车辆不纳入“电子征稽系统”管理,造成费源管理工作混乱和规费流失的,将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征稽系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增车辆征费吨(座)位、征费起始日期及应缴费额上弄虚作假或因人为原因造成新增车辆数据信息失真的,将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征稽系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车辆异动管理中弄虚作假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异动手续不规范的,将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征稽系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特殊费源”管理中弄虚作假或因人为原因造成“特殊费源”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将依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征稽系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辆费源(文书、电子)档案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档案的保存与使用不规范的,将依照《湖北省征稽系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