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超越技术合格证核定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严禁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
四、严禁汽车维修企业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五、严禁汽车维修企业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或维修时缺项漏项。
六、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严禁汽车维修企业不按有关规定收费。
七、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八、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发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
九、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市交委或由市交委委托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从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